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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小魚)103/9/9到職,原職務為人事助理,因公司總經理政策改變原人資行政組有四人,因業務組織做調整,縮編成三人,然後小魚被迫調到法務室做行政助理,原因是她是四人行政組當中業務佔較少工時,小魚調過去原薪資為28 K,異動為24K,沒有簽任何同意書,存屬單位主管自行口頭告知調任,移交工作也完成,今天剛到法務室報到,早上才剛進行業務移交,下午法務室單位主管就約談小魚,告知她說:「他覺得小魚個性不適合這職位(指法務行政助理),但要小魚做到8/31,請問這樣雇主有違反那些法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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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這個例子,已經有很多專業的HR對於這部分做回應。⋯⋯
我把我看到的重點說明:
首先公司如果有刊登法務助理這個職缺,我若是當事人我就會去下載,第一這是公開資訊,第二一定會在這個裡面寫法務助理的條件,比如法律相關畢業,熟悉商務法規等,這是甚麼?這是對於這個職缺所需要的專業,不是嗎 ?這就證明了這個工作是要有專業相關的能力,身為人資的我並不具備,所以根據調動五原則,公司是要給我訓練的。在沒有給予訓練的情況下同時也沒有任何觀察、適用期間,就判定我不適任是不行的,所以不能資遣,也違反調動五原則。
如果公司沒有刊登此職缺,在和我面談時,我就會詢問,請問擔任法務助理需要哪些條件以及處理哪些工作,然後我會把會議的過程內容寫在信件中,寄出一份會議記錄,這裡面就會有法務的工作內容和條件,不也可以佐證我並未具備此條件嗎 ?

我猜測這樣的調動其實只是公司要做實一件事情是資遣規則中的"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這個條件,所以才大動作的先做調動再做資遣。但是坦白說真的不必要,而且這樣的動作反而讓資遣這件事情有了瑕疵,因為違反調動原則。

再談降薪,降薪是何等大事,對員工是,對勞動局更是,沒有面談過程,沒有雙方同意,沒有合理理由,怎可以說降薪就降薪,這絕對可以檢舉的。

最後是不適任的具體原因和佐證是?通通沒有,只有"覺得"不適任,而且還是以個性,請問法務助理需要怎樣的個性、特質,而我沒有具備呢?

這所有得一切都應該還原吧,也就是返還工作權。
請尊重員工因為當初是我們請他們來工作的(沒人拿刀架著你請他來吧),而如今如果並不是他在工作上的過失才請他們走,公司應該態度上要謙卑些,拿出誠意來幫助員工,而不是只想規避責任,坦白說這樣得企業大家還想要繼續為他賣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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