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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看到這件事情,我另外注意到建教合作,表示學校也應該有其責任,可是所有的事情幾乎現在都是一面倒向企業有責任。
必須要說這件事情企業的確太過,但是學校呢?
企業與學校簽訂的建教合作合約書中是否也明白的寫明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很多時候,企業與學校怕文字上有太多要備註和說明的地方或是擔心一但很多事情說死了,就無法有彈性調整的部分,所以與其這樣不如都是採大方向或是模稜兩可的方式,不出事都不會有事情,但是一但有糾紛或是事件發生,就造成許爭議的發生。這時候才來追究責任,也是為時過晚,或是事後諸葛。
學生自己本身有沒有責任呢?
當然也有,坦白說,之前有許多簽建教合作的經驗,很多學生面對合約,儘管當下主管或是老師耳提面命要求他們要看清楚合約,不清楚要先問,確認了才可以簽名,可是就是有非常多的學生,不是一邊划手機,就是一邊在打電話約等等去哪裡,接著拿起筆就簽名了。
每每看在眼裡,我內心都在想,你知道你的名字有珍貴嗎 ?對於自己未來雖然只有一年或是半年但是都因著這張合約,你卻連10分鐘好好看它一眼都不願意。等到有問題時,你才發現當時的你卻毫無遲疑的在上面簽上了大名。這個時候才要來認真閱讀。
這件時事其實凸顯的問題不僅僅只有勞基法、過勞等問題,也再次凸顯我們的學校在與企業接軌時,有很多不清不楚的地方,值得去檢討,如何讓我們的學子真的在實習中了解實務取得經驗,又可以保護自己及維護自己的權益,這部份真的值得企業、學校、學生及政府好好思考。
永采不會是單一個案,還有很多永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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